吉林市民主化工廠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案,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吉林化學工業循環經濟示范園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吉林市民主化工廠處以罰款人民幣20000元(貳萬元)的行政處罰。
現予以公告。
吉林化工園區應急局
2023年4月18日